哈萨克斯坦货币监管丨哈萨克斯坦律师
一、货币监管
根据哈萨克斯坦《民法典》第127条,坚戈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全境必须按面值接受的法定支付手段。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282条(总则部分),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货币义务必须以坚戈表示,除非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另有规定。
二、货币监管机构
货币监管的主要监督者是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 (NBK)。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可以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汇法以本国货币和(或)外币进行,没有限制。
非居民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接收和转移与其位于哈萨克斯坦的分支机构(代表处)之间的交易有关的任何货币的资金。
非居民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接收和转移与居民的存款、证券、借款和其他货币交易产生的股息、奖励和其他收入。
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境内与金融和专业服务有关的外币交易的条款和程序由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协调制定。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外汇管制法》赋予国家税务机关(即税务机关)新职权。即,国家税务机关对金融机构以外的实体进行外汇管制。为此,国家税务机关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共同监控资金流动和某些外汇合同项下出口或进口义务的履行情况,以控制居民(外国组织分支机构除外)履行汇回要求的情况,并有权进行相关检查。
三、付款和转账
1)居民
居民面临的货币管制比非居民更为严格。其中一项关键限制是,居民之间的所有付款都必须以哈萨克斯坦坚戈进行(某些有限的例外情况除外)。
居民通常需要将任何外币交易收入存入哈萨克斯坦授权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账户。除了某些有限的例外情况外,居民在哈萨克斯坦境外开设银行账户时必须通知国家银行。此要求不适用于个人、银行、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处或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 (AIFC) 的参与者,他们可以在外国银行开设银行账户,不受任何限制或无需通知国家银行。
如果此类交易下的付款超过 500,000 美元,居民必须向国家银行登记与非居民的交易(某些有限的例外情况除外)。这些交易包括以下内容:
贷款或商业信贷
保证金(出于货币管制目的,保证金被视为贷款。)
支付专有知识产权费用;转移资金和其他财产以履行合资协议项下的义务;以及将资产转入信托和信托管理
证券业务、股权资本的参与权益和衍生金融工具
2)非居民法人实体
就外汇而言,“非居民”定义为外国法人实体。如果外国法人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在哈萨克斯坦成立了税务常设机构,则被视为“居民”。
当非居民付款和(或)汇款金额达到或超过等值 50,000 美元(五万美元)时,该非居民应按照规定的形式向授权银行提交货币交易数据。
分支机构通常会根据税法成立常设机构,而代表处通常不会成立常设机构。对于这些实体,外汇法规的限制要少得多。
3)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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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居民个人而言,其方法比对居民法人实体的方法稍微宽松一些。然而,个人在没有在授权的当地银行开设账户的情况下,不能为与业务相关的交易进行支付。居民和非居民个人可以在国内市场上无限制地购买外币。
居民和非居民在进口或出口超过10,000美元(或等值金额)的外币(现金)时,必须为进口/出口的全部金额提交海关申报。
这一要求不适用于在欧亚经济联盟(EEU)领土内的现金进出口,即不适用于在哈萨克斯坦、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白俄罗斯和亚美尼亚领土内的现金进出口。换句话说,居民和非居民可以从一个欧亚经济联盟国家向另一个欧亚经济联盟国家无限制地进口现金,而无需提交海关申报。
四、外汇交易和转账的一般程序
目前,居民或非居民在进行外汇交易付款和(或)转账时,需向银行提交以下文件:
1)IIN 身份证明文件(个人);
2)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永久居留权证明文件(如有)(个人 -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士);
3)国家银行开展银行业务和其他业务的许可证(如有);
4)确认履行或必须履行外汇合同项下义务的文件副本;
5)货币协议或其副本。需要获得会计编号的外汇合同或其副本,需附上会计编号分配说明(适用于2019年3月30日第40号规则生效后分配会计编号的外汇合同);
6)注册证书或通知证书 - 适用于资本流动或外国银行账户的外汇合同,这些合同在规则生效前已收到注册证书或通知证书,但未分配账号。
在以下情况下无需提交货币协议:
如果货币交易下的资金转移是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居民个人之间或非居民个人之间进行的;
如果货币交易项下的支付及(或)划拨金额不超过等值一万美元,且该支付及(或)划拨的汇款人或受益人为个人、外国法人分支机构及(或)代表处或非居民实体;
如果货币交易项下的支付及(或)划拨金额不超过等值一万美元,且居民法人(该支付及(或)划拨的汇款人及(或)受益人)已记录或确认该支付及(或)划拨与需要分配账号的外汇协议的执行无关;
如果外汇交易的支付及(或)划拨由个人向其在外国银行的自己的银行账户(从其自己的银行账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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